首页 党建工作 党务公开 工会团委 纪检工作 精神文明 医德医风 学习资料 工作制度 工作简报 主题活动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党建园地 - 党建工作

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21  来源:本网  点击量:12

供稿:纪监审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院内部审计制度,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各部门、科室、病区及院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部门、科室、病区及院属各分院。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规定,设置纪监审办为我院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纪监审办在院班子和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医院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七条 专职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办理审计事项,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纪监审办负责组织实施对医院各部门、科室、病区及院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纪监审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十一)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纪监审办每年应当向分管院领导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二条 纪监审办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审计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下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应当执行;

 (六)纪监审办应督促被审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纪监审办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纪监审办应当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部门和人员,医院将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纪监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