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纪监审办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按照集团公司党委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任前廉洁谈话制度,是加强对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医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廉洁谈话制度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医院纪委负责具体实施,党办和人事科配合。廉洁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以与任职谈话同步进行。
第四条 廉洁谈话可视实际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谈话前,纪委应根据平时掌握和党办、人事科提供的情况,制定谈话方案,做好充分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五条 凡是由医院党委和医院行政新任命的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均属廉洁谈话对象,都要进行廉洁教育。由医院纪委书记主谈,党办、人事科、监察科派人参加。廉洁谈话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谈话。
第六条 廉洁谈话的内容:
(一)在公示期间或考察中群众反映新任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有关廉洁从业方面的问题,不易核实,应当提醒的;
(二)群众反映新任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配偶、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在廉洁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醒纠正的;
(三)新任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在原岗位工作生活中对自身要求不严、有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
(四)结合新岗位工作性质,对廉洁从业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等提出具体的希望和要求;
(五)对新任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党风廉洁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六)听取新任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在遵纪守法、廉洁从业、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
(七)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内容。
第七条 廉洁谈话的要求:
(一)凡新任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洁谈话;
(二)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三)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四)做好谈话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八条 廉洁谈话后,新任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要与纪委签定“企业领导人员谈话廉洁从业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三份,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承诺人各留存一份。
第九条 廉洁谈话的监督管理:
(一)凡属任前廉洁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谈话的,要及时补课。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二)纪委、监察科要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我行我素的,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医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