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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07-21  来源:本网  点击量:391

供稿:纪监审办

第一条 为加强对总医院各级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及川煤集团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医院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各党支部负责本支部所辖科室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精神、《中国共产党章程》、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贯彻执行医院发展战略情况、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3、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建设及反腐倡廉责任情况;

4、遵守廉洁从业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5、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正措施;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的时间:从今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并于当年12月上旬将述职述廉的书面材料报院纪委办公室。

第六条 在述职述廉前,党支部要广泛征求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如实反馈给本人。 

第七条 纪委、监察、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并将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发现领导人员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要根据党组织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八条 医院将把各科室述职述廉工作纳入全年综合考核,对述职述廉工作开展较差,领导干部廉洁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将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九条 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院纪委办公室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院党委,并抄送集团公司纪委。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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