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此后,中央发布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把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确定为六大领域: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和单位的商业贿赂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方案。中央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作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无论对于维护公平交易规则和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还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贿赂,通常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行贿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经济利益 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发生在一些领域和行业的商业贿赂呈上升趋势,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我国目前存在商业贿赂的原因很复杂,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市场体系发育不成熟。真正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等还不健全,各类市场发育程度差异大,以致市场体系结构失衡,并且产生种种摩擦,使得商业贿赂有机可乘。
第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主体素质不高。大量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为市场主体中最活跃的因素,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国营、集体生产流通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转轨滞后,还没有发育成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市场主体在结构上的不完整和发育上的不成熟,使其极易在竞争中运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交易手段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这些都成为市场秩序混乱、商业贿赂现象滋生的基本因素。
第三,现存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尚有缺陷。现有体系以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22条为核心,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委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实践证明这一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法律体系内部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存在不衔接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没有形成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商业贿赂的界定过于狭窄,法律适用中有漏洞;主管机关不统一,职权不明确,产生揽权或推诿的副作用;缺乏规制海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与我国承担的国际公约义务不符等。
第四,政府公共权力的不正当干预。行政干预经济、政府插手企业事务等现象仍然存在,从而使以各种手段获得政府支持、争取项目资金、获得某种许可或资源,成为市场主体角逐的热点。手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商业贿赂重点进攻的对象。此外,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也是商业贿赂盛行不可忽视的原因。
商业贿赂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造成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一是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一些企业的负责人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以权谋私,导致国有企业资产大量流失;一些地方政府直接插手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决定国有企业内国有资产的去留。因此,一些政府官员成了商业贿赂的对象,在贪欲驱使下,国有资产成了一部分人谋取私利的交换品。二是严重破坏和扭曲公平竞争规则与市场交易秩序。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交易行为,交易一方通过贿赂使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被对方接受,这种行为使价值规律以及竞争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交易成本,最终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三是严重破坏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交易成本。商业贿赂使市场资源不合理地倾向于行贿者,行贿费用最终都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增加消费者负担,阻碍市场资源利用最优化目标的实现。四是危害国家税收体制。为使商业贿赂活动逃脱法律制裁,行贿者往往通过做假账虚报成本抵税,受贿者则采取收受贿赂不入账的手法逃避纳税,从而使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仅在全国药品行业中作为商业贿赂的回扣,每年就侵吞国有资产约7.72亿元,约占该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五是严重破坏我国的国际形象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商业贿赂一旦成为市场中的“潜规则”,企业就会漠视市场规则,转而依赖商业贿赂谋发展,这样势必削弱企业的正常竞争力。六是危害国家廉政制度,削弱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商业贿赂滋长权力“寻租”,腐蚀了党和国家的政治肌体,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七是破坏社会信用体系,直接危害社会和谐。商业贿赂助长行业不正之风,滋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为社会突发事件埋下隐患,更为严重的是有了关系网的保护,还会助长黑社会性质犯罪多发。
完善监管体系,提高打击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
完善立法,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保证。从立法成本和立法的科学性考虑,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综合的《反商业贿赂法》,并对涉及商业贿赂治理但又不宜并入该法的刑事、会计等立法内容进行配套修改,健全企业的财会制度和内部监管职责,建立企业信用登记查询制度,为顺利查明企业商业贿赂行为提供制度保证。
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国家公职人员的预防与监督机制建设,保证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必须结合行业和部门的不同性质与特点,并以垄断行业和关键部位的国家公职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内部预防和监督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建设。必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尽可能减少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审批范围和行政审批环节,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使行政活动尽可能透明。
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对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实施强制性清退,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建立市场主体商业贿赂污点记录制度,并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组成部分,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归入失信企业的行列。为此,要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和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尽快建立起权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检索平台,做好各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之间商业贿赂信息共享与信息交换,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完善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监管和制裁体系。大力加强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完善监管制度。主要是完善和严格会计制度,加强工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和预防工作,做好对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行政处罚体系,特别要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推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淘汰法则,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和被逐出市场的风险。
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检察机关要运用“抓系统、系统抓”的成功经验,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集中精力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领域发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特别是要严肃查办国家公务员利用行政审批权、执法权等索取、收受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查办涉案金额大、范围广、人员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同时积极拓宽案源渠道,认真排查处理案件线索,开展举报宣传活动,认真落实保护和奖励举报制度,注意在办案中深挖新的案件线索,切实防止瞒案不报,有案不查。要依法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积极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工作,认真制定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措施。
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与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机制,制定明确的案件移送标准及不依法移送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强舆论宣传,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网上公布等形式通报专项工作的重大部署和进展动态,报道专项工作取得的成绩,适时披露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形成震慑力,为深入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