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保险病员住院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正常疾病:基本医疗报销:起付线600元,除全自费和乙类的10%以外部分报销86%。补充医疗报销:乙类的10%+正常比例分担部分-600元起付线,剩余部分报销60%。
外伤:基本医疗报销:起付线600元,除全自费和乙类的10%以外部分报销66%,补充医疗报销:乙类的10%+正常比例分担部分-600元起付线,剩余部分报销40%。
城镇居民正常疾病:起付线400元,除全自费和乙类的10%以外部分报销75%。
外伤:起付线1000元,除全自费和乙类的10%以外部分报销45%。
二、关于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问题
把参保人员患尿毒症、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性心肌梗死(冠脉支架术后)、脑梗死伴肢体瘫痪、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肾移植术后抗非异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慢性白血病和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障范围。上述疾病发生符合政策内的医疗费用支付(含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比例,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未达到90%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未达到80%的,经本人申请,由基金补足。
三、关于参保人员新生儿医疗费及生育医疗费的报销问题
(一)机关事业(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女职工和女性自由职业者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其新生儿医疗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次母亲住院费用中,按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报销,出院时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二)属于我市生育保险范围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其新生儿医疗费用直接计入当次母亲住院医疗费用,出院时,全额(垫付)结算母子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母亲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时,其新生儿医疗费用直接计入当次母亲住院医疗费用中,按其母亲参加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出院时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分别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新生儿出生后60日内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当次生育住院出院之后,在60日内再次住院,且出生后60日内参加了城镇居民保险的,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新生儿出生60日以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参保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报销。
四、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报销问题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当年缴费后凭医保证和缴费发票原件于当年12月31日前选择定点医院登记。
次年年底凭登记医院的门诊发票按50%比例一次性予以报销,每人全年报销总额不超过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