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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特殊门诊疾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30   来源:本站  点击量:424

申报时间

一、第一类特殊疾病门诊每年申报一次,即:当年7-9月份申报(一月份不再申报)。从2013年起,凡申报批准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待遇享受期从目前的一个自然年度延长到三个自然年度,再次申报时,凭相关病情复查资料到医保局申报。

二、第二类特殊疾病门诊还是按照病情适时申报。

结算方法

1、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我市一类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方式调整为:凡申报批准纳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一类管理的本地参保人员,在其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完毕后,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并由参保人员与医疗保险协议服务单位直接结算,一个自然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以1500为限。凡申报批准纳入我市特殊疾病门诊一类管理并办理了备案登记的异地参保人员,按每人每月100的标准划入本人基本养老金账户上自主控制使用。

2、从2012年12月1日起,本地就诊的二类特殊疾病门诊,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发票,一律使用机打发票或税务定额发票,不再受理手工发票报销。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院因停电原因造成必须开具手工发票的。须附有定点医院医保和行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探索二类特殊疾病门诊患者和离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医疗费用结算,控制等管理办法。

3、经批准进行的第二类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二级医院住院标准报销,在未实现刷卡即时结算前,仍按现行的手工结算方式进行,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只负担一个起付线费用。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未全面上线运行前,仍按原办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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