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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党风廉洁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21   来源:本网  点击量:505

供稿:纪监审办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洁建设, 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系指在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党风廉洁建设的重要性,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自觉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做到“两个务必”、“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自觉执行中央、集团公司和本院有关党风廉洁建设的项规定,加强自我教育,树立高尚情操,端正思想作风,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廉洁自律,认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拒腐防变能力和党风廉洁建设的水平,为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发挥党委在医院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健全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凡涉及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都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从严治教、依法治院,自觉执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切实覆行加强党的监督、管好自已、带好队伍的职责。院党政正职对医院党风廉洁建设负全责,并对副职的党风廉洁状况负责。正、副职领导对分管部门、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洁建设负责。科室负责人对科室成员党风廉洁状况负责。领导干部既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又要敢抓敢管,认真负责,加强对责任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纪委和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洁建设。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一)领导干部在各类公务活动中应拒收有关单位和个人馈赠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按规定登记、上交。

(三)领导干部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子女求学等事由,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企业的馈赠或代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领导干部不准接受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个人、外商、企业等提供的资金用于个人学习、进修、出国、旅游、考察等活动或收受这些单位提供的其他好处。

(五)领导干部不准接受下属部门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和实物、有价证券等好处,不准将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费用到下属部门以及其他单位报销。

第七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院内收入分配、住房等与群众利益相关事项的规定,不与民争利。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工作职责的要求和规定,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不违反规定兼职取酬、投资入股、个人经商办企业等。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第十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各项规定,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干部职业道德,不滥用职权、沽名钓誉。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允许他们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各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接受监督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院纪委负责监督检查。检查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院纪委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应向院党委或干部本人提出,重大问题或院党委及干部本人未能按规定纠正处理的,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洁规定、履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本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元室第二人民人民医院纪委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此规定相悖的以此规定为准。今后上级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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