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纪监审办
为加强广元市第二人民医院效能监察工作,促进效能监察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广旺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效能监察坚持以提高意愿经济效益与效率,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与竞争能力为中心;注重过程监督、源头预防和标本兼治,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条 效能监察必须围绕医院中心工作,抓住安全经营、基本建设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弱点和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查找医院安全经营、基本建设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协助医院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经营、基本建设管理行为,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医院经济效益。
第三条 效能监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职工路线;必须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廉政监察和勤政监察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支持监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把效能监察纳入医院安全经营、基本建设管理活动之中,统一部署,统一考核。
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必须熟知企业监察业务,熟悉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管理过程,具备一定的财务、审计基本知识,忠于职守,秉公执纪,遵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六条 各科室、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开展工作,保证各项效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保证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和执行,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医院效能监察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监察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对监察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医院绩效考核组和监察科负责医院的效能监察工作。监察部门在医院行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
效能监察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效能监察的对象:医院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九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的情况;
(二)执行集团公司决策、决定和行业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医院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依法经营情况,安全经营管理的质量、效率,经营指标和经济效益的实现情况,基本建设合同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情况;
(四)员工关心和反应强烈的问题;
(五)上级监察部门统一部署的效能监察项目;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效能监察办理及方式
第十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承办方法:
(一)监察部门立项的,由监察部门承办,有关部门协办;
(二)监察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的,由相关部门承办,监察部门督办。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有关科室的工作汇报或者要求有关科室报送工作报告;
(二)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上级监察部门的统一部署或者医院工作需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效能监察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工作程序包括:选题立项、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落实整改、总结归档等。
第十三条 选题立项
根据上级部署和医院领导要求,对医院安全经营、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部位、薄弱环节以及职工关注的问题进行调查,认真分析研究,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并报主管领导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立项报告应对工作意义、预期成效以及对医院经济效益的影响作出明确表述。
第十四条 制定方案
效能监察工作方案的组成部分包括:工作目的和依据、工作内容和要求、组织领导、时间安排、方法步骤等,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
(一)下达内容明确的效能监察通知书;
(二)落实参加人员,参加人员中应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按照效能监察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四)督促检查效能监察方案的落实;
(五)及时收集反馈工作信息,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六)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以监察建议(决定)书(格式见《监察机关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的形式,要求有关方面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落实整改
(一)跟踪检查监察建议(决定)书的落实情况;
(二)根据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健全规章制度的建议;对需要处理的人员应提出处分的意见,并协助有关方面落实。
第十七条 总结归档
(一)写出书面总结,内容包括:立项根据,实施过程,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效果分析评价,工作建议等;
(二)审批、上报,将工作总结报主管领导、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监察部门;
(三)建立效能监察档案,包括立项报告或审批表,监察通知书和监察建议(决定)书,工作总结和领导批示意见等有关材料,及重要的有价值的过程资料。
效能监察措施及制度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在效能监察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科室、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科室、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科室、部门和人员停止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一)对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监察部门要及时向医院领导和上一级监察部门报告;
(二)医院开展效能监察时,应填写上报《效能监察立项表》;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完毕时,还应填写上报《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
(三)年度终了,对本年度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填写《效能监察实施结果统计表》,并于本年度12月10日前书面报集团公司绩效部、监察室;
(四)年初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计划统计表》,于本年度3月31日前报集团公司绩效部、监察室;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医院绩效考核组、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