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纪监审办
为加强医院管理,规范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监察工作规范,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监察工作基本职能是:在医院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对医院聘任、聘用的各类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各科室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及医院的规章制度、指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医院生产经营过程和管理流程进行监察,保证依法经营管理,增强执行力。
第二条 监察工作必须围绕医院中心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有效地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为实现医院战略目标服务。
第三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廉政与勤政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和支持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被监察科室和人员要自觉接受医院监察,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医院设置纪监审办,主管监察工作。
第六条 纪监审办是医院内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监察机构对医院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企业监察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接受上级企业监察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监察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企业监察业务,具备与工作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监察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 医院监察机构对下列科室和人员(简称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一)医院所属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二)医院所属各科室及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川煤集团、广旺集团及医院的计划、决定、命令、规章制度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效能情况;
(三)受理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
(五)参与医院重大事故调查;
(六)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七)参与医院内部监督管理方面重要制度建设;
(八)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高效教育;
(九)根据需要配合医院党委纪检工作;
(十)承办医院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监察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 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科室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科室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科室和人员停止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监察机构在调查违纪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医院主要领导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监察对象违纪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科室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建议有关科室暂停有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八条 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以及医院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医院所属科室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广旺集团、医院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四)依照企业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十九条 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发生违纪行为,按照医院规章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
(二)发生违纪行为,应当并处或单处经济处罚的;
(三)违纪取得的财物,依照医院规章制度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本条第一、二款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劳动人事法规、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监察机构依照医院规章制度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执行;监察机构依照医院规章制度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列席医院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科室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医院或者上级企业监察机构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五)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上一级企业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对涉嫌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认为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存在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五)重大案件的立案,应当报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上一级企业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构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科室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科室。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和上一级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构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报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企业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构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科室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构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医院和上一级监察机构同意。
第二十八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科室或者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医院监察机构。
第三十条 医院员工对医院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医院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构对受理不服医院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构申请复审,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医院监察机构提出,医院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医院监察机构提请上一级监察机构裁决。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构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
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医院监察机构。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构作出的处分决定,按管理权限,由医院人力资源(人事)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被监察的科室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单位或者医院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对科室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构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照企业规章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违反规定行使职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企业规章制度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第二人民医院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