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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22   来源:本网  点击量:452

供稿:纪监审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规范权力运作和从业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医院健康、和谐、持续发展,根据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和川煤、广旺集团公司党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构建惩防体系的总体部署和医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医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凡属医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凡涉及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医院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研究和部署; 

(三)医院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议员经营方针、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的确定以及财务预、决算的制定和调整,以及重大经营策略的制定和变更;

(五)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六)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七)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八)涉及工资、医疗、保险、劳动合同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和任免,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院领导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

(二)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四)医院以上(医院)劳动模范、拔尖人才和各类先进的评选。

(五)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一)未列入预算或需由医院审定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二)国内外合作的项目以及投资项目;

(三)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按照集团公司和医院班子决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三重一大”的议事原则

第八条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决策原则,即集体研究决定或其他民主形式决策的原则;

(二)依法依纪依规决策原则,即按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企业章程、程序议事决策的原则;

(三)党管干部原则,即按干部管理政策和规定程序办理的原则;

(四)可追溯性原则,即留有科研论证、考察考评、会议记录等书证资料的原则;

(五)保密原则,即对尚未通过和有限定传达范围的议案,不得擅自传播的原则;

(六)责任追究原则,即跟踪决策事项,对发生责任事故及未按程序进行的决策实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章 “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形式主要有:党委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第十条 议事决策程序:

(一)议题确定。会议议题由班子成员提出,根据议事规则和工作分工,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院务会的议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确定。凡“三重一大”事项,党政主要领导要事先沟通。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到重大项目投资、重大改革举措、整体规划等方面的事项要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二)会议通知。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会议人数。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有关科室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具体按党委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的议决事规则执行。

(四)议题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要由议题提出人员或相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名班子成员的意见,对于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

(五)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决策。具体议决方式按党委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的议决事规则执行。

(六)决策实施。会议作出决议后,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七)督促检查。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有关部门进行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一条 会议要由专人做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地反映领导班子每名成员的发言情况,如实记录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整个过程。会议记录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审阅后,形成会议纪要送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办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二)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

(三)对于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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