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纪监审办
为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负的责任,从制度上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中纪委、省委、省国资委和川煤、广旺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分工,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对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委(党支部)的责任:
1、党委(党支部)书记对医院(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2、党委(党支部)每年要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结合实际认真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
3、定期组织领导班子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理论、政策和规定,加强廉洁教育,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4、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涉及资产重组、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5、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特别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重大案情汇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办案力量、经费等重大问题,排除阻力。
6、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对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工作的领导,督促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第五条 行政管理班子的责任
1、行政负责人对廉洁经营负总责。
2、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要求贯穿于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之中,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3、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织制定廉洁经营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堵塞管理中的漏洞。
4、针对医院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违反廉洁经营和廉洁从业规定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可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并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5、加强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其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六条 领导班子副职的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责任。
1、领导班子的副职要对分管科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在对业务工作进行部署和检查的同时,要对分管科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部署和检查。
2、坚持把管事与管人结合起来,分管科室、部门的中层领导人员有违纪的苗头和倾向时,要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及时制止和纠正,重大事项要向党委和行政班子汇报。
第七条 纪委(纪检员)的责任
1、协助党委(党支部)、行政制订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搞好目标分解。
2、组织党员、领导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学习党政纪条规,开展好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3、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和申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4、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以及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党委 和上级纪委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行政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加强调查研究,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党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1、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2、在考核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时,要做到“三个结合”:与领导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相结合;与领导人员年薪考核相结合。并作为选拨任用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及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领导人员违反本责任制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对违纪违法问题不组织调查或隐瞒不报的;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致使企业财产或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
4、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工作大局,不服从组织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
5、违反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物资采购等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职工反映强烈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