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纪监审办
(一)医院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要或接受“红包”,物品和宴请,不准收受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等。一旦发现立即停职,后果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科室管理者的责任。
(二)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准开大处方、滥检查,增加病人医药负担;不准违反公费医疗保险用药规定;不准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临床需用的非招标药品,不准使用假劣或过期药品,一旦发现立即停职,给予3~5倍经济处罚或个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和辞退。
(三)医院工作人员不准推诿拒收病人;不准私自介绍病人到院外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不准私自到院外会诊、手术等。一旦发现立即停职,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辞退。
(四)医院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有关基建、设备、药品、耗材等招标集中采购的政策规定,不准利用不正当手段,私自与药品、设备、一次性耗材、值入人体内的一次性医疗器材及各种试剂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促销人员联系洽谈业务,私自购买(如果临床需用各种设备、一次性耗材、非招标药品,试剂时必须提前申报,经医院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资格认定审批后,统一招标采购)。违者立即停职,给予经济处罚或个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辞退,并追究管理者的责任。同时,医院立即与中标公司中止执行合同,两年内不采购其产品。
(五)医院工作人员不准与病员及家属争吵;工作人员之间不准吵架、扯皮,闹不团结;不准脱岗、串岗、空岗。违者立即停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医院科室和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收取病人现金、推销药品、一次性医疗耗材(含植入人体内的一次性医疗器材);不准出具假证明、假报告;不准乱收费、私收费或自立项目分散收费;不准私设小金库。违者立即停职,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辞退,并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七)医院工作人员不准介绍和提供为病员、亲属、朋友等免费做各种检查与治疗。违者按相关金额给予2~5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立即停职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医院工作人员不准与药剂科人员调换药品,不准将医院的药品、设备、物资归为已有或私自借出院外。违者立即停职,给予当事人双方药品或物资金额2~5倍处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辞退。
(九)医院工作人员不准在院外从事影响医院利益的工作,如开个体诊所、医学美容、药店、坐堂 医生等。违者立即停职,酿成医疗纠纷的责任自负,情节严重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纪律处分或辞退。
(十)医院工作人员必须注重医疗安全,对工作认真负责,切实避免医疗事故发生,努力减少医疗纠纷。凡造成纠纷、差错、事故者立即停职。除按照赔偿金额院方、科室、个人比例惩处外,并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医德医风差,经无记名问卷调查,科室病人满意率未达到90%,每减少1%给予科室100~200元的经济处罚。全院职工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行医为民的高度,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办好事、办实事,坚决纠正行风建设中的歪风邪气,树立良好的行业新风尚。
(十一)医院工作人员禁止与医药代表发生违规行为,一旦发现情况属实,科主任给予免职,临床医生停止处方半年直至取消处方权;严禁药房及微机室人员为医药代表统方,一经发现,立即无工资待岗半年,严重者予以开除。建立药品使用动态监督制度,实行采购、付款、监督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