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党建园地 - 工作制度

关于规范与药品、医用耗材、设备推销人员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21   来源:本网  点击量:3

供稿:纪监审办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研究生、进修生、实习生和医院聘用的工作人员。交往时间主要是指八小时内工作时间。

(二)接待人员:医院招标采购小组成员。接待地点: 会议室或招标采购小组成员办公室。

(三)每天8:00-12:00、14:30-17:30时间段内,任何推销人员不得进入门诊部的分诊区、诊疗室以及住院部医疗区、医生办公室从事推销活动。门诊部的分诊区、诊疗室由分诊台负责监督,住院部医疗区、医生办公室由护理站负责监督。

(四)我院工作人员在与药品、医用耗材、设备推销人员交往中遵守以下规范:

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变相索要“红包“、回扣、有价证券等。

2、不准接受推销人员的宴请、请玩、赞助等。

3、不准对外提供药品、医用耗材、设备器材在我院的使用信息。

(五)违反第二条、第三条有关规定者,责令进行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载入医德医风考绩档案,情节严重者暂缓或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并不得提拔使用。其中违反第三条者,处我院当事人每次1000元罚金。

(六)推销人员以就医为名进入诊疗区干扰正常诊疗秩序的,每次处罚金1000元。

违反第三条规定两次以上(含两次)者将中止其所代理的产品进入我院。医院将在三年之内不予该公司推销人员进行业务接洽。

(七)违反第四条第一款,金额达2000元以上者,按受贿惩处。

违反第四条第二款者,全院通报批评。

违反第四条第三款者,收缴其非法所得,并处其非法所得五倍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八)违反本《规定》,除上述处罚外,还将按《医德医风暂行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Copyright (c) 2015 www.gy120.sc.cn All Right Reserved 广元市第二人民医院 版权所有
急救电话:0839—3456789 核酸检测咨询:0839-3295205(时间:9:00-17:00)
医院地址:广元市利州东路108号 蜀ICP备2024072033号-1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