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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廉洁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3-07-21   来源:本网  点击量:24

供稿:纪监审办

(一)我院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指从事人事、财务、基建、仪器设备、药品、物资、耗材采购工作的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 

(二)对选入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熟悉本岗位工作、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未因经济问题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本院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

(四)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不得与自己分管工作有关的供应商、承包人等营销人员违规接触和来往。违者,经查实,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谈话告诫;三次则调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五)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中发生的以权谋私的问题,一经查实,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从严处理,并视情况追究有关重点岗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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