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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廉洁行医制度

发布时间:2013-07-21   来源:本网  点击量:4

供稿:纪监审办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得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物品、宴请、有价证券和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医务人员不得索要、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统方费、开单提成等;

(三)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受回扣或提成;

(四)科室及医务人员不准通过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违规开单提成;

(五)严禁利用回扣或提成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转诊患者;

(六)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乱收费、重复收费、自立、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七)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病人现金,截留、私分医院收入;

(八)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不准科室实行经济承包、单独核算和擅自收费、卖药、设立小金库等;

(九)不准在中标药品确认和配送企业选定等招标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规定,向中标人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和物品;

(十)医务人员认真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杜绝开大处方、滥用药、乱检查,真正做到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药房及库房任何工作人员严禁接待任何厂家的代表,不得向其提供库存、其它药品信息或统方。

 

惩处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及医务人员,医院将视其情节,按以下条款予以处理:

(一)给予批评、通报批评;

(二)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将其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当年不准其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将其任职年限延长2年,处以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

(三)执业医师依据《执业医师法》给予警告,责令其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科室,按干部管理权限,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六)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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