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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07-21   来源:本网  点击量:13

供稿:纪监审办

根据廉洁行医、反对腐败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本院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发扬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精心治疗、精心护理,除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患者的“红包”。无法拒收的“红包”,应上交纪监审办,隐瞒不交不退者一经查实,除没收全部所得外,按规定和情节分别处以“收一罚十”、全院通报、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级、晋职等处罚。

(二)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对上级领导、兄弟单位、业务关系来院的客人,一律按规定标准吃工作餐。

(三)本院职工在药品、医械、基建及各类物资的采购中,如有收取“回扣”的,应在半个月内一律上交纪监审办,再上交上缴纪委统一入账处理;超期不报者如经查实,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用患者的处方、记财单为自己开药,谋取私利,违者按贪污处理。

(五)严禁医务人员把患者介绍到院外医疗单位或私人诊所、私人医院、药店作检查、治疗、手术、住院、配药。不准向患者收取“介绍费”、“好处费”,严禁将本院各类检查单外开检查,以谋取私利,违者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理。

(六)健全预算资金管理,禁止巧立名目、私分乱支、请客送礼,违者要追究当事人和科室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现金管理,任何人、任何科室不准擅自收取现金和自订收费标准;任何科室不准建立“小金库”;有现金储存在科室内的,应向组织说明资金来源并提出处理意见。违反现金管理与收费管理的将严肃处理。

(八)人事、调资、职改、招工和奖金分配等工作要坚持“两公开一监督”办事制度,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九)廉洁建设、廉洁行医,要从院领导做起,做到洁身自清、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不索贿受贿、不损公利己、不挥霍浪费、不游山玩水,事事处处起表率作用。

(十)不准私自把医院仪器、药品、材料带出院外搞业余服务。

(十一)在职职工不准利用业余服务的机会在家行医卖药,违者后果自负;凡被新闻单位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实者,除不正当收入按上级规定处理外,并给予以下处罚:

1、发现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金;

2、再次发现,给予降聘或缓聘职称处理,同时扣发一个季度至半年的奖金。本人及所在科室不得参加当年评先。

(十二)医院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要或接受“红包”,物品和宴请,不准收受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等。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尽职履责,努力提高办事效率,热情服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努力维护医院和职工群众利益。一旦发现立即换岗或停职,后果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并追究科室管理者的责任。

以上廉洁建设的规定,要求全院职工严格执行,对举报人员除予以保密外,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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