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纪监审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领导人员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医院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医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规章和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医院及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 医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廉洁行医。在医疗、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细则
第四条 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一)按照广旺集团公司党委及医院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医院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
(二)按照《公司法》等法律和上级规定及医院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院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医院重大事项;
(四)未经复议,个人擅自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
(五)严格认真执行卫生部“八不准”、省卫生厅“五不准”等廉洁行医规定;
(六)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领导人员的提拔任用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未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示或按有关规定试用;
(二)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未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三)在领导人员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
(四)未执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
(五)未按规定报告医院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
(六)违反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
(七)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
(八)评定职称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
(九)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一)工程立项、项目开工未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工程建设回避监察、审计和财务等部门的监督;
(三)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或利用职权指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使用未达到资质等级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四)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
(五)不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
(六)不经审批程序而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七)违反规定超支或提前支付工程款项;
(八)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九)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
(十)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违规调拨资金、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二)不按财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
(三)违规对外借款、提前或增加支付预付款、缓收或减收预收款项;
(四)不按程序和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五)越权或违规报销费用;
(六)违规核销不良资产;
(七)违规处置企业资产或违规进行企业资产交易;
(八)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不按批准计划采购物资;
(二)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并签订相关合同;
(三)不按规定报集中采购,或物资采购招标回避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四)在物资采购中,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价格明显偏高、数量超过实际需求量较多;
(五)越权采购或处理物资;
(六)不按程序和规定对采购的物资验收入库;
(七)不按程序和规定回收、处理废旧物资;
(八)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或滥用授权对外签订合同;
(二)在合同签订前,未按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资质和资信审查;
(三)未按规定办理合同会签、审查、批准程序;
(四)用行政命令强制签订合同;
(五)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应追究其违约责任而未追究,且无正当理由;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领导人员不得有违反下列职务消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或娱乐设施;
(二)非业务招待而用公款大吃大喝、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超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四)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五)其他违反职务消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职责和查处权限
第十一条 院党委书记、院长为医院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将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并负责本单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工作制度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领导和组织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案件的查处。
(三)定期检查、分析和总结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针对群众反映和工作现状,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构是查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部门,组织协调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廉洁自律和本细则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经广旺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广旺集团公司纪委牵头查处;对医院中层管理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由院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调查,按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院党委会或行政审定后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广旺集团公司纪委参与查处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进行查处: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川煤、广旺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追究责任,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凡情节轻微、够不上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又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可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三)对违反本细则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称“重大决策”主要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医院的改革方案、经营发展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技术改造、重要技术引进方案;财务预决算、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奖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医院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员工工资、奖惩、住房、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本细则所称“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岗位变动;中层及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本细则所称“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
(一)每年上报的重要技措项目和大修项目的安排,以及一般技措项目实施计划的安排。
(二)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及扩建项目,和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外的其它项目的安排。
(三)自行组织招标确定的小型项目的安排。
本细则所称“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指单一项目资金量在以下额度:
50万元及以上投资性支出,20万元及以上非投资性支出。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作出规定的方面,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