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纪监审办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形成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氛围,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问责问效问廉是对党员以及监察对象履行岗位职责,贯彻落实党委、行政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以及实施重点项目的责任、廉洁、效果的综合监察方法;是对党员以及监察对象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效率低下、造成损失、损害医院和职工群众利益,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医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问效问廉的适用范围是医院党委、行政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实施的重点项目以及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 《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医院所属各科室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
第五条 问责问效问廉是执纪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三者的综合应用,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 问责问效问廉本着立党为公、忠诚医院、一切为了职工群众为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问责问效问廉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强化执行力与提高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权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检举或控告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效率低下以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问责问效问廉由医院党委、行政按适用对象的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院纪委、监察审计科负责。
第九条 问责的内容:
(一)对医院党委和行政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执行不力,不能保质按期完成,影响全局工作顺利推进的;
(二)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以致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处置不当或不按要求时限上报的;
(五)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职工群众意愿的决策,导致职工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六)违反医院有关规定,影响干部队伍整体形象,以及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组织原则,决定重大事项的;
(八)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
(九)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等方面违反招投标等管理规定的;
(十)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发生严重事件、事故的;
(十一)对督查部门下达的督办事项不办理,或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二)对与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配合,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工作的;
(十三)欺下瞒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十四)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五)违犯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公章使用、安全保密和公车管理等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无组织纪律或违反道德规范,言行有损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形象的;
(十七)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妨碍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其他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十条 问效的内容:
(一)对不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工作纪律、会议纪律、请销假纪律和公务接待纪律的;
(二)无故未正常上班,经常迟到早退等违反作息纪律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恶劣的;
(四)服务质量差,工作效果不明显,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对医院党委、行政决定的重点工作没有按期保质完成的;
(六)对下级报告请示不及时处理,久拖不决不答复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监督部门作出的决定和建议,或执行不到位的;
(八)对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九)其他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形。
第十一条 问廉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违规违纪案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实施过程中有不廉洁行为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未能认真履行廉洁承诺的;
(五)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兼职取酬的;
(六)利用职务或工作的影响和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反规定干预其他单位工作正常运行的;
(七)其他不廉洁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有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的,应当认真调查,弄清事实,准确定性,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问责问效问廉的处理方式:
1、书面告诫或函询;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组织处理;
5、党纪政纪规定的方式。
第十四条 问责问效问廉的信息来源:
(一)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被执法检查、审计及上级机关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问题;
(四)执法监察、纪律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引发出的问题;
(六)部门或个人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七)评议、测评、考评、考核、考察中反映出的问题;
(八)民主生活会中反映出的问题;
(九)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问责问效问廉的处理程序:
(一)院纪委、监察审计科根据掌握的信息来源,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开展调查;
(二)调查终结后,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确需进行问责问效问廉的,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问责问效问廉的依据;被问事项的事实、性质;被问人员的责任;被问人员的态度和意见;被问部门的意见和处理意见;问责问效问廉人员签字;报告的时间等),经院纪委监察审定,提交院党委、行政研究处理意见或提出处理建议。
⑴对情节轻微,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可进行诫勉谈话;
⑵对情节较重的,给予书面告诫;
⑶对情节较重的,且造成影响的,在书面告诫的同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⑷对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⑸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处理意见,下发《问责问效问廉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纪检监察部门案件调查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问责问效问廉的纪律:
(一)举报人、投诉人提倡署真实姓名举报,对所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要真实准确,内容尽量具体详细,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调查核实线索,对借机造谣中伤、诬告他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问责问效问廉对象应当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
(三)问责问效问廉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
(四)参与问责问效问廉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问效问廉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严禁将调查情况和举报人、投诉人的姓名泄漏给问责问效问廉对象;
(六)违反上述问责问效问廉纪律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问责问效问廉结果的运用
(一)问责问效问廉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该部门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