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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 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07-21   来源:本网  点击量:3069

供稿:纪监审办

为加强对医院党员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党委的实施细则,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及范围:医院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条  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或函询由医院党委、纪委、党办、人事科进行。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由纪委、党办、人事科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谈话、函询的事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未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作风专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作风飘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不严格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顾全大局,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集团公司实施细则,领导干部不能廉洁自律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的诫勉一般以诫勉谈话为主。对诫勉谈话后改进不明显,或又出现新的需诫勉的问题,可以进行书面诫勉。书面诫勉期为6个月。纪委、党办、人事科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党委的意见,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延长诫勉期(不超过6个月)、或者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及时改正存在问题的可以解除诫勉。

第七条  纪委、党办、人事科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从业、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对象进行函询。被函询人员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回复组织的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并签字)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承办组织或部门留存,装入企业领导人员廉洁档案,并同时相互抄送。

第十条  纪委、党办、人事科对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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