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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

发布时间:2015-07-01   来源:本站  点击量:132

党的十五大报告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在党已经公开的文献中,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地提了出来。这是马克思主义党的领导理论的重要发展,也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进步,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依法治国是对马克思主义党的领导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解放只有在自己的革命政党的领导下才能获得①。但是,于时代的局限,他们没有对共产党执政以后领导人民如何治理国家问题作出论述。列宁领导俄国无产阶级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布尔什维克党由一个领导革命暴动的党变成了一个执政的党。列宁认为,全党要转变领导方法,由适合领导革命战争的方法转到适应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方法上来,指出:“和平时期应该放弃战斗命令制’,②,号召全党都应当学习如何管理俄国。基于这种认识,列宁阐明和实践了关于执政条件下党的领导的一些重要原则。例如,要加强党的领导,由党来领导实行无产阶级专政③,同时要实行党政分开,党领导苏维埃,但不是代替它;④随着无产阶级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展开,“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⑤。列宁的探索,意图是明确的,方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历史假以列宁的时日太短,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条件也不具备,列宁并没有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实行法治,并没有解决领袖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执政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列宁没有能够解决党到底怎样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问题。斯大林虽然坚持了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但他忽视了列宁主义中最为珍贵的东西,即探索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僵化地、教条主义地对待列宁主义。在晚年,斯大林更是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党和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均由斯大林来作出决定,个人崇拜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毛泽东同志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进行了可贵的探索。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例如,他认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必须由中国共产党来领导。同时,适应执政的需要,党要采取正确的领导原则和方法;党必须重新学习,精通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依靠民主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等等。但是,毛泽东在探索执政党的领导和建设过程中,也出现过严重的失误。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由于国际国内的复杂原因,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和对毛泽东的个人迷信,轻视法律,以党代政,以言代法的现象不断出现,最终导致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重灾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在总结我们党的领导问题上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科学命题。他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保证。但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⑥他把改善党的领导制度这一点看得非常重,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心党和国家存在的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和家长制现象,只能靠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来解决,而不能象过去那样靠搞“大民主”、“搞运动”的方式解决。他还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允许有凌驾于国法之上的特殊党员。邓小平同志的这些思想,为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打下了基础,提供了根据。江泽民同志根据邓小平关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思想,提出了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方略,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主义实践中长期没得到解决的党领导人民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回答了领袖人物的个人权威与国家法律权威的关系问题,以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这无疑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对党的理论的重要贡献,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党的纲领和目标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纲领和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党的纲领和目标的必然要求。

  第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纲领和经济建设目标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它必须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有效运作,市场对资源配置基本性作用的发挥,对外开放的坚持和发展,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办事。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完备的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制”。总之,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地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而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纲领和经济建设的目标。

  第二,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的根本保证。十五大报告强调:“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都离不开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人民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参加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全国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达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第三,依法治国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化纲领和基本目标的客观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身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五大报告突出地强调:“法律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高尚思想道德的树立,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事业的振兴,文学、艺术的繁荣,文化市场的治理,都要求我们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为它们制定行为规则,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社会主义法治担负着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文化权利和自由、深化现行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艰巨任务,必将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使我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其相应的管理休制逐渐纳人法治轨道等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三、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第一,必须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依法治国的确立,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在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权的实现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集中地代表了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律代表的意志是一致的。只有依靠共产党这个政治领导核心的权衡和引导,立法机关才能把握立法的方向,才能捕捉立法的时机,才能使法律符合实际需要,符合客观规律。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实践证明了这一点。第二,必须坚持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执法是指通过国家机关贯彻法律规范的活动,即在国家机关的参与下,使法律规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司法之所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因为执法是使统治阶级的意志变成现实的决定性环节的实践过程,这个过程所涉及的关系相当复杂。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与其世界观和政治立场、民主意识、法律修养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执法者不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保持高度的一致,那就必然会使法律在执行中走样。我们强调执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是要党干预具体的执法和司法活动,而是指党通过设在这些国家机关的党组,监督国家机关严格执法、严肃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党对国家机关正确执法的领导,同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是互相矛盾的。各国家机关将自己的执法活动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这样才能使法律的执行不偏离立法精神,不偏离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第三,必须坚持党对守法工作的领导。我们的法律是党领导人民自己制定的,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本质上说,它能得到人民的拥护,人们能够自觉地履行义务,享受权利,遵守禁令。但是,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经济、文化不发达,阶级斗争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官僚主义的恶习,干部队伍中的贪污腐化、人个主义膨胀和无政府主义的泛滥等等,都现实地存在着。面对这些违法因素,党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律的认识,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强化守法观念;另一方面,要大力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实践证明,这两方面的工作任务,离开党的领导是无法完成的。

  依法治国是党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党规定自己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不允许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机关通过,全党必须遵守。党提出并坚持这一原则,对整个社会具有极大的示范效应,极大地树立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对于法律的遵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必须坚持党对法律监督的领导。对法律的实施从不同方面进行监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律的实施必然涉及各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婚姻、家庭、人身关系等,必然牵涉他们的态度和活动。

  现实的社会关系是利益调整的对象,法律要求现实社会关系符合自己的规定性,即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其规律性。当这种本质不被人们完全理解的时候,法律调整不可能是风平浪静的,这种调整经常会遇到来自各方面力量的抵抗。因此,为了使法律在实践过程中不被扭曲,必须加强对执法的监督。实践证明,没有执政党领导与参与,这种监督是难以实现的。党的领导作用就在于健全和完善以权力机关监督为核心的,以党的监督为灵魂,以检察监督为主体的,包括社会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在内的法律监督体系,使之成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

  总之,在依法治国的整个系统工程中,共产党的领导是核心。只有全面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顺利实施。

  四、适应依法治国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党的建设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来,表明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由主要依靠党的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转到主要依靠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上来。这一转变,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历史性飞跃,必将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适应这种要求,必须切实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一)必须转变领导观念,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封建宗法观念的影响和过去轻视法治的治国方式的影响,我们党的一些组织和干部法治观念淡漠,不善于运用法律从事领导和管理工作,而习惯于靠行政命令办事,以至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某些单位出现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不正常现象,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这些都是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背离的。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任何特权存在。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要进一步转变领导观念,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使之真正转到依法治国的轨道上来,努力实现领导行为的法律化。

  (二)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并使之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们主要依靠搞群众运动的方式来搞党风廉政建设。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留下了巨大的后遗症。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能通过大规模的搞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进行,而只能通过改革和制度建设、靠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途径来进行。在当前,反腐败斗争既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树立一个一个地打好阶段性战役。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

(三)必须从严治党,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法治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从严治党。只有从严治党,才能带动以法治国。各级党委要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把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到党的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第一,要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第二,要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第三,要在党内生活中讲党性、讲原则,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弘扬正气,反对歪风;第四,要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加强党的领导,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方向已经指明,道路已经开通。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我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既缺乏法治传统,也没有经过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加之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因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因此,法治建设不能靠“破字当头”的大民主方式实现,而只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踏踏实实、坚持不懈的努力,通过建设性的工作逐步创造条件一步一步地去实现。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⑧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共产党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表明,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任何把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不要党的领导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我们要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等职能,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要继续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中的作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把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作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研究咨询机构的作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要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强化法律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重视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将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

  依法治国,重在建设。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兼顾市场经济立法与社会保障立法的协调,实体立法与程序立法的协调,使法律能够成龙配套,严整统一,明确具体,便于操作。要继续改革与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健全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实现司法公正。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肃处理失职行为,防止和制裁执法犯法,切实解决执法不力甚至互相推诱、放弃法定职责等现象。要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把权力机关的监督、专门机构的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使违法犯罪无处

  藏身,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要大力进行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要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开拓法律服务领域,强化管理,提高质量,加快发展我国的法律服务业。继续深人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是国民整体素质的重要内涵之一。大力加强普法和法律宜传教育工作,对于提高我们公民的法律意识,强化法治观念,培养积极健康的心理素质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法制宣传教育是我国公民基础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整个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重要环节。因此,要充分认识法制宜传教育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继续深人开展普法和法律宜传工作,使全民族的法律素质能够适应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广大干部的法治观念有明显的提高,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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